雷的北京收账公司亲笔自述再现后,向董雪勇借钱的北京讨债公司是:“2015年7月(中丝)团体为了偿还华润银行的1亿元贷款,我公司集体向董雪勇借了4900万元,还给团体公司,也交给了华润银行。 但华润银行出于各种原因不信任”。
从2016年底开始,董雪勇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户籍地址今天一大早就向河南柘城的柘城法院等机关提起诉讼催缴这些债务。
2019年8月1日,柘城法院对中一起债务进行了信息屏蔽,这一事件席卷而来。 中丝团体海南公司自信息屏蔽失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董雪勇本金19665066元。 成立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李文峰理论掌握的另一家公司),于雷为本信息断第一款(即补偿董雪勇本金19665066元)的负担承担了补偿负担。 中线团体在1.8亿元增资范围内为本信息屏蔽第一项负担补偿赔偿负担。
中丝团体、中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对此信息断未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大侠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但在今后的施行中,“施行执行机关排得满满的,(中丝)海南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北京要账公司可以施行的财富。 ”
董雪勇为此呼吁追加中丝团体作为被施行者,承担连带负担。
他的理由是中丝海南公司是一家单人公司,只有股东是中丝团体。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对于平易近事施行中变化、追加当事人多少课题的规矩》第20条的文定,“被作为被施行人的一人有限负担公司,其财产没有足够的债务补偿失效公法文书的决定,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北京讨债公司的自身财产,申请施行人申请将其股东变更、追加为被施行人”
中丝团体声称董雪勇申请了中丝团体的追加负担,“引用的公法条文是正确的,其追加申请没有遵从法律”。 总的来说,中丝海南公司“已经投入停业整顿法式,本案应该优先结合使用企业停业整顿的公法例和法令注释”,同时,“董雪勇对(中丝)海南公司是一人有限负担公司的定性是正确的。 海南公司是共有独资公司而不是一人有限负担公司,没有并用一人有限负担公的品行否决制度”。
最终,柘城法院支持董雪勇的主张,裁定追加中丝团体为被施行人,对中丝团体海南公司无法补偿的债务负担共同承担。
中丝团体对柘城法院的这项裁定持什么立场? 那要向法院提出异议吗? 尔子就此咨询了中线团体依赖的诉讼代理人,但暂时没有复兴。
此外,截至2022年7月30日,公有13名债权人向中线海南公司经办人员报告15笔债权,共计11.45亿余元。 中后天3夜董雪勇报约0.96亿元,中线团体也报约2.61亿元,其他11名债权人共报约7.88亿元。
柘城法院的这次裁定会失去实施吗? 中丝海南公司其他11名债权人是否模仿跟进,加入中丝团体作为被施行人,值得留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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