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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讨债为由将他人拘禁殴打,两人都被判罚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2-08-09

2013年6月份,林某因赌博向被告人秦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8分,借款期限是六个月。逾期后,被告人秦某多次找林某讨要未果。2015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叫来周某帮忙,一起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由将林某带到某银行,欲让其办理贷款以偿还欠被告人秦某的高息贷款,后因林某存在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能如愿。

以讨债为由将他人拘禁殴打,两人都被判罚有期徒刑!

当天晚上,秦某和周某将林某带至附近的某宾馆看管并强行向其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秦某对林某进行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直至3月6日14时许,林某才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法医学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秦某亲属与林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北京讨债公司林某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林某对二被告人的谅解。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周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限制他北京要账公司人的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为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秦某、周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秦某亲属与被害人林某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性质、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秦某、周某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的刑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秦某、周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包括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北京收账公司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可分为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